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二节 公立医疗机构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