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