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二节 公立医疗机构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公立医疗机构出资人的职责,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卫生健康部门可以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与知名医学院校、高水平医院合作运营公立医疗机构。合作运营协议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