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