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