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