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以基层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加强医学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保障居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医学人文关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