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二节 分级诊疗制度第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转诊服务制度,确定转诊服务机构或者人员,并公开转诊服务流程和咨询方式。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应当制定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转诊规范,并组织实施。转诊管理办法以及转诊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