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转诊服务制度,确定转诊服务机构或者人员,并公开转诊服务流程和咨询方式。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应当制定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转诊规范,并组织实施。

转诊管理办法以及转诊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