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节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级诊疗制度、医学重点学科规划和建设、信息化建设相衔接,与地方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分类分级医疗卫生投入制度,主要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