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级诊疗制度、医学重点学科规划和建设、信息化建设相衔接,与地方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分类分级医疗卫生投入制度,主要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