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号源由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预约和转诊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