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二节 分级诊疗制度第十五条有效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号源由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预约和转诊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