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