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或者限制开展部分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