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