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效

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