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8

In force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