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在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之日起十日内;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自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