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动员其他热心红十字事业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援、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