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