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等领域以及卫生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公共交通、餐饮住宿、文旅消费、家政服务、房产交易等事项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相应的优惠、便利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