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等领域以及卫生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公共交通、餐饮住宿、文旅消费、家政服务、房产交易等事项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相应的优惠、便利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