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基于行业监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行业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指标体系、评价模型、算法技术和行业信用评价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