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省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列明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拟列入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