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在依法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当事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即时办理。当事人信用状况良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当事人的承诺应当依法载明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其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