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