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