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海钓许可证在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的,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登记取得统一标识的船舶在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的,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