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贝藻类的,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可捕标准、方法、工具、区域和期限等要求捕捞贝藻类的,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