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未在保护区管理机构公布的准钓海域范围内或者违反海钓许可证载明的鱼种、可钓标准、限额、季节等要求进行海钓的,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海钓许可证;

(二)拒绝接受海钓许可证查验或者渔获物检查的,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被吊销海钓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海钓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