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海钓许可证在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的,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登记取得统一标识的船舶在保护区从事海钓活动的,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