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