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