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