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