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的,由农牧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