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补办养犬登记证、犬牌或者补植电子身份标识,或者变更住所地、养犬人后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