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养犬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未经检疫、狂犬病免疫的,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农牧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