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为依法登记的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实行电子身份标识跟踪监管,并与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监督等部门实行登记、年检、检疫、免疫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