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年检。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