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通过犬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检疫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四)因导盲、扶助等需要饲养大型犬的,提供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应当即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