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牧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犬只检疫点,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犬只检疫、狂犬病免疫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