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