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培育和驯化适宜北方城市绿化的特色苗木和花草。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