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培育和驯化适宜北方城市绿化的特色苗木和花草。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