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 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街单位、商户和居民配合;
(三) 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四) 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 居住区附属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政府负责,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个人的绿地由业主负责;
(六) 铁路、公路、水利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等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对河道防护等绿地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单位养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