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绿化工程建管交接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设计文件完成全部项目建设;(二)植物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和其他强制性规定;(三)附属设施和建筑小品保持完好;(四)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竣工决算已由有关部门审定。其他城市绿化工程的建管交接条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