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