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