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