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燃气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