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