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燃气经营企业、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燃气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